申请人:约翰胡伯特安东尼泰瑞沙拉德丝希乐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36769号“POWERMAN RUNBIKE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0549号“能人POWERMEN”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