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禹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5341号“禹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禹舰”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113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因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时间,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