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晟华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90274号“脩森 XS XIU 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117153号“X·S”商标、第19886526号“X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