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539002号“海康威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62840号“海康威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二者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