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之香(江苏)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2834号“梦之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9143369号“梦之香 men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申请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梦之香”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梦之香”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手帕;纸张(文具);纸或纸板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纸张(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