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45302号“啄木鸟大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啄木鸟大师 22545302

阅读:120211 2018-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田图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5302号“啄木鸟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4179号“啄木鸟 Woodpec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2100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

  申请人:田图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5302号“啄木鸟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4179号“啄木鸟 Woodpec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2100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50682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47924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47926号“啄木鸟 R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710753号“啄木鸟 R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及第20532876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利已失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至2017年05月15日,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至2017年10月13日;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至2017年10月13日,此三枚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啄木鸟大师”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六、七的显著识别文字“啄木鸟”,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眼镜;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45302号“啄木鸟大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啄木鸟大师 225453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113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