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
委托代理人:郑州传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美荣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2日对第12747868号“晓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7172796号“友趣You Qu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及广告宣传票据、图片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杜美荣与2013年6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由杜美荣转让至张芳所有,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委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已体现在现行《商标法》中,而现行《商标法》第九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现行《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委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晓趣”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友趣”首字不同,整体含义及呼叫亦不同,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恶意抢注的规定是对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的行为主要是指对申请人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的抢注,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上述条款所调整的内容,故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