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欧诺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11010号“马尾草音乐 MAWEICAO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578701号“马尾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马尾草音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马尾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