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小实践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企(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6349号“小实践家小记者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43671号“小记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28024号“实践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6626564号“实践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专用期至2018年04月20日,现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小实践家小记者团”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小记者”及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实践家”,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新闻记者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教育;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是否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