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商星影(厦门)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96898号“华商频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71450号“华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1494号“华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41704号“华商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仅对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10951号“华商盛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复审。二、申请商标“华商频道”中“频道”二字缺乏显著性,故其显著识别部分为“华商”,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呼叫、外形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驳回案例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鉴于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复审,故商标局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通知生效。我委仅就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华商频道”与引证商标一“华商盛道”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