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大艳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7144号“馋立方 食 CanLi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205329号“食 JUMBO”商标、第5366178号“食Shiweixian及图”商标、第7765119号“食”商标、第15546133号“食万家美食汇 食万家 The Food Together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