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洪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60632号“洞贮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储存方式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纯文字商标,“洞贮液”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洞穴中贮藏的液体”,使用在指定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储存方式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