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5800号“太极易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83707号“太极堂”商标、第5947801号“金太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已有品牌的扩大保护,经宣传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美誉度,如不予核准注册,将对申请人发展造成阻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均包含汉字“太极”,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名下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