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迪福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3156号“MEDIS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7561号“MEDI COMPRESSION SINCE 1951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国际注册第1217788号“MEDI STOCK”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09682号“MEDIH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申请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学保健用品;抗生素;蜂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MEDISOUP”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均包含英文“MED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