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轩慧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09486号“厨余卫士 Kitchen Waste Guard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05458号“厨房卫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显著部分、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厨余卫士”与引证商标二“厨房卫士”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