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酷爱运动(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22816号“LOVES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LOVESKI”不仅可翻译为“喜爱滑雪”,亦可翻译为一种“热爱生活”的态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虽然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但是赋予申请商标特殊的含义和正常积极的使用,足以使其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OVESKI”可译为“喜爱滑雪”,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