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76078号“中瑞恒基SINOZENI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瑞恒基SINOZENITH及图 21976078

阅读:128724 2018-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瑞恒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76078号“中瑞恒基SINOZENI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商号相对应,是具有实际来源的独创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是申请人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设计的…

  申请人:中瑞恒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76078号“中瑞恒基SINOZENI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商号相对应,是具有实际来源的独创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是申请人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设计的独创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83350号“中大恒基Golden-Keys(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32530号“中泰恒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字形以及外观结构上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8年3月13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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