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米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75240号“一米农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83117号“一米兼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47517号“一米客服 YiMi Customer 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44022号“一米厨房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18523号“一米智联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68580号“一米工作WWW.1.mi.cn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2016年“一米农险”版权登记证书;2016年—2017年申请人与多家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在招聘宣传会、公司宣传页、微博上的宣传使用情况;申请商标相关搜索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加之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一定显著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