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纯储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78780号“EVER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950033号“深长荣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呼叫、含义上可以区分,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