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9568号“优鲜牧场YEW TREE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是申请人企业的代名词,申请人对其拥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555510号“优鲜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优鲜牧场”与引证商标“优鲜牧场”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呼叫上的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