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斯夫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795261号“KIDS 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03588号“Kuro kids及图”商标、第6325963号“孩子在线KidsOnline”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