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科西美生化控股集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3244号“ORGKHIM奥科海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47283号“ORGKHIM BIOCHEMICAL HOL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奥科西美生化控股集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