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篮球联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0538号“BRISBANE BULLE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29098号“AT BULLET及图”商标、第3620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球队的介绍、布里斯班子弹队相关介绍、报道、知名度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动球拍;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BRISBANE BULLETS”与引证商标一文字“AT BULLET”文字构成、含义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