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秀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巨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2366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67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商标含义及显著性上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