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舟成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13日对第16685258号“SUF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第1621664号“SUFA”商标、第1621665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关产品上的相同商标,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所获荣誉;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图;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报关单;广告宣传资料;财务审计报告;图片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毛巾被;被子;床单和枕套;蚊帐;被罩;毛毯;纺织品或塑料帘;纺织品毛巾;无纺布;布”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0年6月7日申请注册,于200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液压阀;瓣阀(机器配件);离心机(机器);调压阀”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0年6月7日申请注册,于200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液压阀;瓣阀(机器配件);离心机(机器);调压阀”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委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一、二经过使用已经在“阀(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毛巾被、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等商品存在显著的行业差异,并无关联性, 争议商标在上述毛巾被、被子等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