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303139号“ARGENTOVIV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RGENTOVIVO 13303139

阅读:103343 2018-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布鲁克斯伯内特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勇音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0日对第13303139号“ARGENTOVIV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

  申请人:布鲁克斯伯内特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勇音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0日对第13303139号“ARGENTOVIV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598099号“argento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argentovivo”本身没有任何含义,独创性极强,并且在内衣行业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服装生产公司,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手段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其目的是利用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来混淆相关消费者的视听而获得利益。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抢注了多枚其他知名商标,导致大量的商标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互联网搜索手套(服装)、围巾、腰带、鞋等商品销售的图片;

  2、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7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手套(服装);袜;围巾;腰带”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17年6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54期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包括长统靴、皮鞋和拖鞋”商品上,现在专用期限内。

  3、被申请人在第3、14、18、2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五十余件商标,包括在第25类商品上与知名服装设计师姓名一致的第14201852号“JEREMYSCOTT”商标、第12类商品上与知名护肤品牌“兰芝”构成近似的第14916261号“兰芝车品”等商标。且其名下第13303010号“STRUMPET&PINK”商标等因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第13161323号“carmen electra及图”商标因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第14917045号“SK-II”商标因损害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权益而被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我委将根据相应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引证商标“argentovivo”并非固有词汇,且无固定含义,其本身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ARGENTOVIVO”与引证商标“argentovivo”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相同,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的创意及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并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二百五十余件涵盖多个类别商品的商标,且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商标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或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具有较强关联性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委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303139号“ARGENTOVIV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RGENTOVIVO 133031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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