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008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400825

阅读:68997 2018-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航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牛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00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027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83259号“永晔商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70…

  申请人:航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牛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00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027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83259号“永晔商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70762号“维嘉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贝壳类动物(活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宠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饲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木材;谷(谷类);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4008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4008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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