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7740号“康奈云店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23858号“G CLOUD”商标、第12203627号“CLOUD INTERACTIVE”商标、第12061854号“云摩尔 CLOUD MALL”商标、第13802778号“CLOUD 正及图”商标、第12124860号“CLOUD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