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6865号“康奈云店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70116号“CLOUDMEDIA”商标、第7884910号“CLOUDTV”商标、第9243604号“CLOUDPHONE”商标、第7036498号“云及图”商标、第15015931号“云 DESIGN”商标、第9310636号“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