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48013号“康奈云店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奈云店CLOUD及图 22948013

阅读:108000 2018-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8013号“康奈云店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47962号“35CLOUD”商标、第10729349号“CLOUD 9”商标、第15716492号“72…

  申请人: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8013号“康奈云店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47962号“35CLOUD”商标、第10729349号“CLOUD 9”商标、第15716492号“720 CLOUD”商标、第10965574号“CLOUDS及图”商标、第19301933号“9 CLOUD及图”商标、第22319294号“7-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六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948013号“康奈云店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奈云店CLOUD及图 229480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5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