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8013号“康奈云店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47962号“35CLOUD”商标、第10729349号“CLOUD 9”商标、第15716492号“720 CLOUD”商标、第10965574号“CLOUDS及图”商标、第19301933号“9 CLOUD及图”商标、第22319294号“7-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六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