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茜时信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6397号“有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94037号“有鱼 YOO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09715号“有鱼订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62685号“有鱼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二、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6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首先,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复审服务以外的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平面美术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有鱼”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有鱼宝”之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