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顺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08776号“成语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来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43895号“成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在洽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洽谈成功后再行审理。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若驳回申请,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所获荣誉、百度百科中关于“成语小镇”的相关搜索、申请商标相关宣传报道、申请商标版权登记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共存证明,引证商标仍然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成语小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成语”,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写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写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