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森巴特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2072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52122号图形商标、第5505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若干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一、二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商标局撤销且决定已生效,在“游戏机;棋;指派;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钓具”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智能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