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玲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83904号“相约草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58317号“彝家香锅及图”商标、第13517177号“京國華jingguohua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不同、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区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