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时代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啟章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9029号“华 华时代 CSCTI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8454号“华”商标、第4296550号图形商标、第5473120号“华”商标、第5670504号“华Weiguohua及图”商标、第6212260号“华”商标、第6280276号“华”商标、第9963042号“华”商标、第21095355号图形商标、第7853858号“华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八状态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造船;照相器材修理;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造船”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影放映机的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华 华时代 CSCTIME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九在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轮胎翻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轮胎翻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造船;照相器材修理;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