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颇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2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50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获得的资质证书;申请人的商标信息;产品、软件信息图片;前台、员工名片、手提袋等图片;展会信息、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