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724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872493

阅读:141470 2018-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颇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2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50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

  申请人:重庆颇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2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50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获得的资质证书;申请人的商标信息;产品、软件信息图片;前台、员工名片、手提袋等图片;展会信息、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8724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8724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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