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时代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啟章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3527号“华 华时代 CSCTI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8859号“华”商标、第4506706号“华”商标、第第4882095号“WAH TAI华及图”商标、第21094980号图形商标、第19514399号“华裕翰鑫 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中,权利尚未确定。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和推广,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21094980号商标状态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植物种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华 华时代 CSCTIME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香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木材;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