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郎海燕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593959号“历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55409号“历山及图”商标二于2017年4月13日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经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