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图森互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3562号“tu Simp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334486号“2Sim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7145号“Simp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10216号“Simpl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77139号“Simp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官网首页。2、《Simplr在校大学生交友APP分析评测》。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委审理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u simple”与引证商标二“Simplex”、引证商标三“Simplr”、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Simplex”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