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瑜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九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46467号“瑜舍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0695477号“渝舍酒店 YUSHE HOTEL及图”商标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