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07595号“请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请问 22607595

阅读:160453 2018-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请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07595号“请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意义独特,具有一定显著性,且存在类似情形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被驳回,将造成严重的不…

  申请人:天津请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07595号“请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意义独特,具有一定显著性,且存在类似情形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被驳回,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请问”为日常用语,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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