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89020号“天府 升学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府 升学通 22489020

阅读:98757 2018-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中升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9020号“天府 升学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657017号“天府农业信息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19887号“天府软件园 TIA…

  申请人:成都中升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9020号“天府 升学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657017号“天府农业信息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19887号“天府软件园 TIANFU SOFTWARE PAP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42887号“天府名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37410号“升学e网通 EWT ewt360.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081987号“升学e网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地缘差异巨大,无可能及事实上均未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推广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各引证商标可以共存。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5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显著认读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书籍出版;演出制作;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升学通”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引证商标五“升学e网通”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地缘差异等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四、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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