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美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8827号“甲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892784、6399146、16755194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