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体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02568号“国亲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有很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若被驳回,将造成浪费。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国亲堂”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可;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