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738833号“古北水镇长城庙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古北水镇长城庙会”中“庙会”为传统民俗文化活动,与作为佛教场所的“庙”含义区别明显。鉴于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信仰相联系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本案尚不能认定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