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33231号“淘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吃 15733231

阅读:46114 2018-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丽江平价好礼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对第15733231号“淘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淘”系列商标为申请人…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丽江平价好礼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对第15733231号“淘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淘”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在先注册使用,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082000号“淘”商标、第5130013号“淘宝 taobao”商标、第4240191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3号“淘!我喜欢”商标、第8697234号“享淘”商标、第8320719号“淘花”商标、第9438011号“淘店铺”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若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2、媒体报道;3、“淘宝”、“淘宝网”商标的使用情况;4、淘宝网部分关联公司情况;5、经济数据审计报告;6、调研报告;7、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8、公益活动及各种活动情况;9、淘宝网实际使用及宣传材料;10、相关裁定;1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1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14日经异议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2015年1月30日,商评字[2015]第0000017433号《关于第9459729号“广川酒瀑淘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二在“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空间、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商标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中。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委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淘吃”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或其显著部分均包含有“淘”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且我委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淘宝”商标的影响力已有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此外,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733231号“淘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吃 157332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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