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瑞派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5703号“Trans-PET/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型号,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申请人类似商标已经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rans-PET/CT”常作为一种显像技术或系统的代称,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计量仪器;非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领域的一种通用名称,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类似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