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寅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53080号“寅茶Yin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80354号“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寅茶”及对应拼音“YinCha”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枇杷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茶”,指定使用在咖啡等除“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