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997605号“7巷gong cat 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巷gong cat hong及图 23997605

阅读:58209 2018-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迪帆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97605号“7巷gong cat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52166号“七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52848号“七巷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

  申请人:张迪帆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97605号“7巷gong cat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52166号“七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52848号“七巷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38354号“7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7巷gong cat hong”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三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7巷”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997605号“7巷gong cat 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巷gong cat hong及图 239976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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