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OPPAN PRINTING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2979号“FORT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放弃对装有百叶窗的金属细木工配件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其余复审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000943号“FORT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320720号“FORTI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出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出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文件原件。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放弃对装有百叶窗的金属细木工配件商品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所以商标局对装有百叶窗的金属细木工配件商品的驳回决定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除装有百叶窗的金属细木工配件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文件,我委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可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商标局对装有百叶窗的金属细木工配件商品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